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老齡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委、局)、科技廳(局)、工信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老齡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是運用中醫藥(民族醫藥)理念、方法和技術,為老年人提供連續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診療疾病、增進健康的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和醫療服務,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是醫養結合的重要內容。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舉措,對于滿足老年人養生保健和看病就醫等健康需求,提高生命生活質量,釋放養老消費潛力,對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國務院關于加快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等文件要求,促進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養生保健與疾病治療及康復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療和疾病康復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實現中醫藥健康養生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開放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的活力和可及性;堅持分類指導與突出特色相結合,推動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協同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需求;堅持創新供給與釋放需求相結合,推動中醫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資源集約使用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探索形成形式多樣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模式。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標準規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醫療機構、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以下簡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與機構、社區和居家養老密切合作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體系基本形成,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基本覆蓋城鄉社區,60%以上的養老機構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65歲以上老年人中醫藥健康管理率達到65%以上。所有二級以上中醫醫院均與1所以上養老機構開展不同形式的合作,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為機構、社區和居家養老提供技術支持。中醫藥健康養老消費潛力不斷得到釋放,老年人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需求基本得到滿足。
二、重點任務
(三)加快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提供機構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養生保健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咨詢指導、健康管理等服務,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醫技術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方法及產品進行健康干預。促進經營規范、服務優質、特色鮮明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發展,培育一批技術成熟、信譽良好的知名中醫養生保健集團或連鎖機構。加強中醫醫院基本條件和能力建設,積極探索融醫療、養生、保健、康復于一體、全鏈條的醫院發展模式。二級以上中醫醫院普遍設置治未病科室,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亞健康與慢性病風險評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險因素、干預技術與方法研究;積極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開設老年人就診綠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診療能力。8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7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綜合服務區(中醫館、國醫堂),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開展中醫健康干預服務,提供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加強康復、護理、療養等其他醫療機構中醫藥科室建設,推廣使用中醫藥綜合治療。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申請開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和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復、照護為主的中醫醫院、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其開辦的醫療機構按照《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15〕45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推進社會辦醫發展中醫藥服務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5〕32號)等相關規定,享受社會辦中醫政策扶持。
(四)建立健全中醫醫院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二級以上中醫醫院均應與養老機構開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本著互惠互利原則,明確雙方責任。鼓勵和支持公立中醫醫院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以品牌、技術、人才、管理等優勢資源與民政部門以及社會資本等開展合作,新建、托管、協作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養老機構內設的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作為中醫醫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復護理場所。通過建設中醫醫療養老聯合體等多種形式,整合中醫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寧療護一體化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鼓勵中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養老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等服務。
(五)增強社區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能力。二級以上中醫醫院均應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面向老年人的中醫藥健康管理、養生保健、康復、居家照護、健康教育等服務,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促進優質中醫藥資源向社區、家庭延伸輻射。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50%的村衛生室均能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中醫藥健康干預和管理服務,在老年人健康檔案中增加中醫體質辨識內容并不斷擴大覆蓋率。充分發揮家庭醫生簽約團隊在中醫藥健康養老中的作用,鼓勵中醫醫師積極參加家庭醫生簽約團隊,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個性化的中醫藥“治未病”服務。鼓勵中醫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與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基層老年協會等合作,推動優質中醫藥資源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活動,開展中醫健康體檢、健康評估、健康干預以及藥膳食療科普等活動,推廣太極拳、八段錦、五禽戲等中醫傳統運動項目,加強中醫藥健康養生養老文化宣傳,培養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和理念。
(六)培養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人才。加強中醫老年病學和中醫護理學等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相關學科建設,培養一批中醫老年病學學科帶頭人和骨干人才。加大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應用型人才培養力度,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學校設置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的相關專業。深化全國職業院校健康服務類、養老服務類示范專業點建設,在相關專業課程中增加中醫藥健康養老內容,培訓中醫藥適宜技術。大力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依托相關院校、醫療機構,建立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人員培訓基地,面向健康服務從業人員,特別是基層醫護人員、養老護理人員,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相關知識與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引導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從事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行業,填補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人力資源缺口。
(七)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產業。鼓勵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與現代高新技術產品相結合,促進中醫藥與互聯網、旅游、體育、餐飲、住宿等其他產業融合并協同發展,推進中醫藥體驗式服務融入健康旅游、傳統文化等主題項目建設,不斷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豐富中醫藥服務形式,創新中醫藥服務產品,培育壯大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產業。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養生保健機構和中醫藥科研機構、院校、企業,研發、改進、推廣面向老年人的食品藥品、康復輔具、日常照護、文化娛樂等產品和服務。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開發智能化服務產品,探索集成和提升中醫藥健康狀態辨識評估及干預技術,為老年人提供融中醫健康監測、咨詢評估、養生調理、跟蹤管理和生活照護于一體、高水平、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推進二級以上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通過遠程醫療服務手段,為機構和社區養老人群提供方便就醫和健康管理服務。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為境外消費者提供高端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中醫藥健康養老類保險產品,提供與其相結合的中醫藥特色健康管理服務,創新中醫藥健康養老保障模式。
(八)規范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支持建立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提升中醫藥健康養老行業地位,暢通相關政策信息渠道,將適宜行業組織行使的職責委托或轉移給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強化行業組織在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質量、費用、內容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支持行業組織研究、制訂相關技術目錄、服務規范、操作流程等行業標準,逐步建立完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發揮行業組織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范、行業信譽維護方面的作用,建立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提供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良執業記錄制度、失信懲戒以及退出機制,將其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統一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支持優秀機構參與“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引導相關機構及從業人員切實增強誠信意識,自覺開展誠信服務。轉變行政管理方式,推動負面清單制度和第三方認證作為市場管理的主要方式。完善監管機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快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機制。
三、政策措施
(九)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根據區域經濟、健康水平以及社會保障發展需要,將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納入區域服務業發展和醫養結合總體規劃,明確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的功能定位。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是符合社會辦醫、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等規定的,均可依法舉辦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提供機構。民政、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減少運行審批限制,按照《民政部 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52號),優化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進度,并向社會公布。
(十)落實和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在落實已有支持養老服務、健康服務、社會辦醫、中醫藥發展等支持政策基礎上,綜合施用政策杠桿,引導社會資本、境外資本參與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納入養老服務范圍,對中醫醫院舉辦和托管的養老機構與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一視同仁,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支持具有資質的養老機構、基層老年協會承接適宜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并做好與養老規劃的銜接。稅務部門要落實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健康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加大用地支持政策落實力度,依法盤活城鄉建設用地存量,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健康養老項目予以優先安排。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企業的融資籌資支持力度。
(十一)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試點示范。鼓勵地方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遴選部分有條件、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中醫藥與養老服務結合試點,建設一批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范基地,探索促進中醫藥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有效形式。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跟蹤各地進展,幫助解決試點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將促進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發展作為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拉動投資、擴大消費的一項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溝通協調,完善指導監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計生、民政、工商等部門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服務指導,及時掌握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業態的新情況新趨勢,著力完善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注重解決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努力為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發展創造良好條件,推動中醫藥在增進健康、發展經濟、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